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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信用卡领用合约

湖北省农商行福卡信用卡领用合约

  福卡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福卡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请福卡信用卡,经与湖北省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等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福卡信用卡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章  申领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同意乙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第三方机构报送个人信息,允许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打印、保存其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提供福卡信用卡有关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需)。不论申请是否成功,均同意乙方留存相关资料。

  第二条 乙方恪守对甲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的,如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数据,向国内外银行卡组织报送信用材料,以及乙方业务处理必要需求等情况除外。

  第三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或者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向甲方发放信用卡、发卡的种类及核定甲方的信用额度。乙方对甲方在我省农商行所有信用卡实行统一授信上限管理。

  第四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账户的信用额度。乙方调整信用额度后,可通过短信、邮件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愿调整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乙方提出,但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五条 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担保。提供担保到期日应超过信用卡有效期到期日后45天。甲方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应办理相应的担保转期、续押手续。

  第六条 甲方主卡持卡人可申请为其指定人员办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并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福卡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须承担其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主卡与附属卡共享一个信用额度。

  第七条 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使用联名福卡信用卡、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遵守联名单位、服务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使用

  第八条 甲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领取福卡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按规定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凡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还款。

  第九条 甲方可选择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或只使用签名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相符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不善、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密码遗忘,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办理密码挂失。

  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乙方的语音记录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甲方领取福卡信用卡之后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不得出租或转借或泄露。福卡信用卡卡片、密码如发生遗失、遗忘、灭失、被盗等情况,应立即向乙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一经办妥立即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福卡信用卡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甲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乙方对挂失生效前甲方福卡信用卡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信用卡损坏,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换发新卡,甲方需支付换卡手续费。

  第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信用卡号码、身份信息、联系电话、户籍地址、工作单位、重要联系人或其他重要信息,乙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甲方上述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与福卡信用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本行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本行应及时告知持卡人。同时,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可凭福卡信用卡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湖北省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的任意营业网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查询等业务;或者可凭卡号、密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过湖北省农信网站或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注册和使用电子银行提供的服务。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甲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甲方账户。甲方可以随时止付、注销其附属卡、设置附属卡功能及限额。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甲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未明确选择的默认为全额还款。标准类信用卡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为: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分期透支金额×100% +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上一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融资类信用卡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为:已到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0%+已到期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分期透支金额×100% +超过信用额度透支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当期计算的最低还款额小于或等于100元人民币时,按100元人民币计算。甲方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即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第十七条 甲方不得利用信用卡套取银行信用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若乙方发现甲方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继续使用信用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为维护双方的权益,乙方也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甲方信用卡进行止付。

  第十八条 甲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信用卡欠款;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45日后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第四章  利息和费用

  第十九条 甲方使用信用卡需按乙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卡片挂失手续费、换卡手续费以及取现、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直接计扣甲方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合银行)福卡信用卡收费价格表(暂行)》。

  第二十条 对于标准类信用卡非现金交易,甲方在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但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支付未偿还部分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透支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违约金。对于融资类信用卡所有透支交易,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一条 甲方超过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自银行记账日起对超限部分计算利息。

  第二十二条 甲方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各卡种计息标准支付所用款项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三条 本合约计息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标准类信用卡未还部分按月计收复利,融资类信用卡未还部分按月计收单利。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视为溢缴款。甲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按照各卡种的计息标准计付利息。

  第五章  对账

  第二十五条 甲方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无未偿还余额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约定的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或数据形式)并及时核对账务;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45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免费索取最近一年内任意一期电子对账单(每期仅限一次)。

  第六章  还款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可以在乙方提供的还款方式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第二十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对甲方的还款,正常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上期预借现金及消费本金、本期预借现金及消费本金。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0天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偿还。发卡机构保留决定及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第三十条 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若甲方对还款金额存在异议,应及时与乙方联系,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对交易有异议、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未按期偿还欠款,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有权选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甲方在我行开立的所有信用卡的使用;行使抵质押权;从甲方在湖北省辖内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等,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甲方因使用信用卡形成的债务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更换等原因而变更或消灭。

  第七章  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 信用卡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交由甲方使用。

  第八章  有效期

  第三十四条 乙方对福卡信用卡设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另有约定除外,具体以信用卡正面显示的有效期为准,到期自动失效;主卡失效的,附属卡随之失效。

  第三十五条 乙方可依据相关规定及持卡人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如果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则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45天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甲方继续使用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续期。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福卡信用卡申请表和福卡信用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乙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45天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合约,无需另行通知甲方,修改之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主卡、附属卡持卡人均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甲方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发卡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合同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办理。

  

  主卡申请人签名:         附属卡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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