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信用卡 / 服务指南 / 信用卡章程
信用卡
信用卡章程

湖北省农商行福卡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卡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湖北省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自愿委托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的统一品牌银行卡,是各委托单位(“发卡机构”)发行使用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支出、分期交易、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及其他等级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照计息方式分为标准类信用卡和融资类信用卡(不享受免息期)。信用卡将使用中国银联等有关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到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也称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的日期。

  “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经发卡机构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截至当期账单日(含)已记账应偿还的最低金额。标准类信用卡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为: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分期透支金额×100% +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上一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融资类信用卡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为:已到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0%+已到期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分期透支金额×100% +超过信用额度透支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

  “免息还款期”指标准类信用卡持卡人除取现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信用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按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七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状况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符合发卡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办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费用、利息等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可以调整、停止、取消附属卡的使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卡。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九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由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申请人账户信用额度等。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查询密码(适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网络交易密码验证等)、交易密码(可用于预借现金和刷卡消费)。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VISA 、万事达、银联),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受理点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单位和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单位卡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信用卡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5年,实际期限以卡片记载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在该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在未清偿前不因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改变。使用期满时,发卡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持卡人用卡记录等情况,及时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换发新卡。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可于卡片有效期到期前45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若持卡人无异议,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第十六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时,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进行,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卡片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九条 信用卡遗失、被盗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正式生效前所产生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发卡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除外;持卡人对信用卡挂失生效后产生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条 在发卡机构自助设备上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工作日当日或紧随其后的工作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卡密码到自助设备所属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个人卡账户欠款的,持卡人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单位卡账户欠款的,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监管部门与发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约定账户自动扣款。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双方约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用卡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机构提出预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预销户申请45天后,由持卡人提出销户结清申请正式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应当转入申请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计息及费用规定。

  (一)标准类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透支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根据卡种确定,发卡机构与申领单位或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融资类信用卡无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三)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未偿还部分不享受免息待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发卡机构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五)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按照各卡种计息标准执行,标准类信用卡按月计收复利,融资类信用卡按月计收单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五)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事项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按照各卡种的计息标准计息。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正常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上期预借现金及消费本金、本期预借现金及消费本金。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0天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偿还。发卡机构保留决定及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将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相关第三方机构。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发卡种类,并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在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申请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突发性欺诈风险或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其他情况,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并提前3个工作日按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三)发卡机构有权基于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或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暂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用卡资格,并追回欠款及要求持卡人交还卡片。如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盗用、冒领、冒用信用卡的行为人以及利用信用卡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在我行开立的所有信用卡的使用;行使抵质押权;从持卡人在湖北省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等,并由持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六)持卡人因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而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提供有关本机构信用卡的用卡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书、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机构应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发卡机构应设立24小时客服热线,为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和办理挂失等服务。

  (四)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发卡机构应通过对账单(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等方式,定期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发卡机构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发卡机构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应及时告知持卡人。同时,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提供交易累计积分及相关增值服务,但可按照规定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

  第三十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按约定提供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二)持卡人有权对申请表中填列的个人资料、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内容进行变更,但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十二个月以内的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服热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持卡人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可在一定期限内向发卡机构索取。

  (四)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或账务变动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或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副本,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计算方法等。

  (六)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对其福卡信用卡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七)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信息等泄露给他人,不得出租和转借信用卡,若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承担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机构可从其账户中扣收因信用卡(含附属卡)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或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四)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领用合约及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争议处理按照银联和其他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公告后即生效。

信用卡服务热线:40081-96568

综合业务服务热线:96568(省内)  027-96568(省外)

人行投诉电话:12363    银监局投诉电话:12378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86号7栋(楚河 汉街总部国际G栋)

邮编:430070  投诉电话:96568